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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管理 (原则 (筹措合法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理筹措资金, 规模适当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及其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资金需求,…
筹资管理
原则
筹措合法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理筹措资金
规模适当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及其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资金需求
取得及时原则:合理安排筹资时间,适时取得资金
来源经济原则:充分利用各种筹资渠道,选择经济、可行的资金来源
结构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
动机
创立性筹资动机:企业设立时,取得资本金并形成开展经营活动
支付性筹资动机:为了满足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波动所形成
扩张性筹资动机:扩大经营规模或对外投资需要
调整性筹资动机:调整资本结构
分类
企业所取得资金的权益特性
股权筹资
吸收直接投资→非股份制公司
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
利用留存收益
债务筹资
发行债券、借款、融资租赁、利用商业信用
衍生工具筹资
混合融资:可转换债券融资
其他衍生工具融资:认股权证融资
是否借助于金融机构为媒介
直接筹资
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吸收直接投资
间接筹资
银行借款、融资租赁
资金的来源
内部筹资
利用留存收益
【提示】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内部筹资的可能性有限;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内部筹资往往难以满足需要。
外部筹资
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向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利用商业信用
筹集资金
的使用期限
长期筹资
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取得长期借款、融资租赁
短期筹资
商业信用、短期借款、保理业务
债务筹资
银行借款
分类
企业取得贷款的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
专项贷款
提供贷款的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政策性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
机构对贷款有无担保要求
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
质押贷款
抵押贷款
保证贷款
长期借款保护性条款
一般性保护条款: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条款,这类条款应用于大多数借款合同
例行性保护条款:大多数合同中都会出现
特殊性保护条款:针对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生效
发行公司债券
种类
是否记名
记名债券
无记名债券
能否转换成公司股权
可转换债券
不可转换债券
有无特定财产担保
担保债券(抵押债券)
信用债券
偿还
提前偿还(提前赎回或收回)
应用条件:有在公司发行债券的契约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允许提前偿还的条款
赎回价格的特点:价格通常要高于债券的面值,并随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渐下降
作用:具有提前偿还条款的债券可使公司筹资有较大的弹性
赎回时机选择:当公司资金有结余时,可提前赎回债券;当预测利率下降时,也可提前赎回债券,而后以较低的利率来发行新债券
到期偿还
分批偿还
因各批债券的到期日不同,各自的发行价格和票面利率也可能不相同,从而导致发行费较高;但由于这种债券便于投资人挑选最合适的到期日,因而便于发行
一次偿还
融资租赁
基本形式
直接租赁(只涉及两方关系人)
收获租回(只涉及两方关系人)
杠杠租赁(涉及到承租人、出租人和资金出借人三方)
出租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如果出租人到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资产的所有权则转移给资金的出借者
租金计算
等额年金法
折现率=利率+租赁手续费率
衍生工具筹资
可转换债券
概念
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或者转换比例,自由地选择是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分类标志
转股权是否与可转换债券分离
不可分离的可转换债券
其转换与债券不可分离,持有者直接按照债券面额和约定的转股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债券在发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发行上市后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各自独立流通、交易
基本性质
证券期权性
实质:未来的买入期权
资本转换性
持有期:属于债券性质
转换成股票:股权性质
赎回与回售
通常会有赎回和回售条款
基本要素
标的股票
一般是发行公司自己的普通股票,不过也可以是其他公司的股票
票面利率
一般低于普通债券的票面利率,有时甚至还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转换价格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内据以转换为普通股的折算价格,即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的每股普通股的价格。一般比发售日的股票价格高出10%-30%
转换比率
每一份可转换债券在既定的转换价格下能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数量
转换比率=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转换期
能够行使转换权的有效期限。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债券的期限
赎回条款(加速条款)
概念:发债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债券的条件规定
发生时机: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
主要功能
强制债券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
使发债公司避免在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较高的债券利率所蒙受的损失
回售条款
概念: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卖回给发债公司的条件规定
发生时机:回售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
作用:回售对于投资者而言实际上是一种卖权,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持券风险
强制性转换条款
概念:在某些条件具备之后,债券持有人必须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无权要求偿还债券本金的规定
作用:保证可转换债券顺利地转换成股票,预防投资者到期集中挤兑引发公司破产的悲剧
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授权证)
概念
由上市公司发行的证明文件,持有人有权在一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认购该公司发行的一定数量的股票
基本性质
认股权证期权性
是一种投资工具
特点
是一种融资促进工具
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作为激励机制的认股权证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
优先股
基本性质
约定股息
权利优先
优先分配股利、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权利范围小
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具有有限表决权
分类
股息率在股权存续期内是否调整
固定股息率优先股
优先股股息率在股权存续期内不作调整
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的
分红的强制性
强制性分红优先股
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
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可以不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
所欠股息是否累计
累积优先股
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
非累积优先股
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
参与优先股
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
非参与优先股
持有人只能获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
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
可转换优先股
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
不可转换优先股
不能转换成普通股的优先股
是否享有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的权利
可回购优先股
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的优先股
【提示】发行人要求赎回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不可回购优先股
不附有回购条款的优先股
【提示】根据我国2014年起实行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我国目前的优先股只能是:不可转换优先股、累计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强制分配优先股
资金需要量预测
因素分析法
销售百分比法
资金习性预测法
股权筹资
分类
吸收直接投资(吸收国家、法人、合资经营、社会公众投资)
出资方法
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
工业产权
风险较大(技术具有强烈的时效性,会因不断老化落后导致实际价值不断减少甚至完全丧失)
土地使用权
特定债权
特定债权转为股权的情形
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家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将其债权转为股权
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未退还职工的集资款也可转为个人投资
发行普通股股票
股东权利
公司管理权
收益分享权
股份转让权
优先认股权
剩余财产要求权
股票上市的特别处理(ST:Special Treatment)
财务状况异常
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
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
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其他状况异常
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遵循规则
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
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
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股票发行方式
非正式发行
定向筹集增发
有利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有利于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场化估值溢价,将母公司资产通过资本市场放大,从而提升母公司的资产价值
是一种主要的并购手段,特别是资产并购型定向增发,有利于集团企业整体上市,并同时减轻并购的现金流压力
公开发行
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IPO)
上市公开发行股票
增发
向社会公众发售
有利于社会公众参与
配股
向原股东配售
有利于保持原有股东的控制权
引入战略投资者
概念:按证监会规则解释,战略投资者是指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有合作意向和潜力,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基本要求
要与公司的经营业务联系紧密
要出于长期投资目的而较长时期地持有股票
要具有相当的资金实力,且持股数量较多
作用
提升公司形象,提高资本市场认同度
优化股权结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提高公司资源整合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达到阶段性的融资目标,加快实现公司上市融资的进度
发行股票分类
股东权利和义务
普通股、优先股(优先分配股利、剩余财产)
是否记名
记名股票: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
不记名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
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
A股(我国境内人民币交易)
B股(我国境内外币交易)
H股(香港上市)
N股(纽约上市)
S股(新加坡上市)
留存收益
筹资途径
提取盈余公积
主要用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经投资者审议后也可以用于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和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盈余公积不得用于以后年度的对外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
未指定用途,可用于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转增股本(实收资本)和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和以后年度的对外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