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駐外聯絡官(Overseas Liaison Officers,OLOs) (國際及駐外使館法務專員方案FBI's…
駐外聯絡官(Overseas Liaison Officers,OLOs)
類型
駐外國警察聯絡官
緣起
隨著國際交通之便利,促成跨國犯罪更為有利之發展,國際社會對之已有情資蒐集的反應機制,如interpol、europol等。惟針對毒品跨國販運等重大犯罪若透過前述組織之情蒐制度(如interpol NCB),有緩不濟急及計畫提前曝光風險,因而發展出聯絡官制度,而為及時且有效的反制
職責
2.發現案件
:對於駐在國執法機關所發動的調查連結線索,特別是涉及聯絡官所屬國
1.轉介案件
:協調駐在國執法機關對聯絡官所屬國之執法機關發動之調查請求提供協助:warning:
駐外聯絡官於駐在國並無執行偵查之權利
C.不提供不實之情報
D.駐外聯絡官與駐在國執法機關及本國應保持互相高度信任
A.及早涉入調查行動愈有利
B.情資分享必須完整
面臨挑戰
1.
控制下交付、臥底警察及線民運用
等機制非所有國家均有設計,需有法律規範始能執行
2.駐在國法律對聯絡官所屬國之人民所犯罪行更為不利
合作性質
雙邊合作,運作經費高
駐國際組織警察聯絡官
緣起
許多國家愈加注重於區域性執法組織,且駐外國警察聯絡官成本較高,對於財政體質不佳之國家提供一個更為經濟且有效的合作平台,藉此擴大個別國家之執法範圍
合作性質
多邊合作,成本各國共同分擔
職責
1.情資分享
A.本國發送國際請求協助函(rogatory letters)前,準備相關文件
B.協助國際組織確認任務之優先順序
C.調查各國司法制度規章,以建議國內執法策略之擬訂
2.規劃與協調國際聯合調查行動(joint investigation)
面臨挑戰
1.慎防貪腐,使敏感情資或執法行動曝光
2.各國警察文化之差異
國際及駐外使館法務專員方案FBI's International and Legal Attache Program
職責
1.透過與外國其他執法機構或情報單位所建立之合作網絡,提升FBI在國內的偵查效能
2.911事件後,擴大到蒐集與分析威脅美國安全及海外利益的情資
駐外人員條件
1.5年以上的調查工作經驗
3.與派駐地區有關之特殊調查工作經驗
5.獨立工作之倫理
2.具有在本部或外勤單位兩年以上的管理經驗
4.適用於派駐地區的流利外語能力
6.良好的溝通、聯絡能力
影響擴張駐點因素
1.聯邦調查局國內單位對外國某一地區請求調查協助的數量是否有增加的趨勢
2.請求協助調查的內容是否變得更為複雜
3.外國執法機構向聯邦調查局請求協助的案件量是否增加
4.外國單位訓練的需求量
5.駐外人員的人力需求意見
6.國際事件
緣起
FBI在1939年將業務管轄範圍擴大至間諜活動、顛覆及其他破壞活動➞承擔調查軸心國(Axis)在西半球活動的責任➞成立 International and Legal Attache Program
我國分類
駐外國警察聯絡官
內政部警政署駐外警察聯絡官實施要點
職責
一、警政交流
2.協助爭取加入打擊跨國犯罪之組織或公約
3.與他國警察或執法機關簽立警政合作協定或備忘錄
4.交換人員之(委託)訓練
5.參加國際研討會議
6.與國際組織或警察、他國執法機關之交流接待
1.建立直接聯繫管道(駐在國警察或執法機關)
二、涉外業務
1.蒐集有關跨國犯罪、經濟犯罪、毒品、恐怖活動等犯罪情資
2.協助駐在國警察或執法機關偵辦重大跨國犯罪
3.國外逃犯追緝及協調遣返
三、其他交辦
:star:駐外據點
至2019年底,共13處國家(地區)
日本、韓國、澳門、越南、菲律賓、印尼、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澳洲、美國、荷蘭、南非
任務型聯絡官
針對尚未派駐執法人員之他國,為調查跨境犯罪而先行派遣
1.先行了解該國司法制度並建立聯繫管道
2.若無法協助偵查,建請以驅逐出境方式代替
挑戰
「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偵查機關知情並監控下,允許已證實或可疑為毒品及相關人員出入或通過一國或多國領域,藉由跟蹤、監聽、眼線、探測或其他特殊技術來偵查跨國性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