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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執 (請求什麼(客體) (行為、不行為EX:拆除房屋、容忍通行 (行為 (可代替(直接強制) (第127條(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代為履行)…
強執
請求什麼(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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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不行為EX:拆除房屋、容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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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 (債務人未履行不作為義務之執行規定)
I怠金→再怠金、管收之。
II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
依前項規定執行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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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執行之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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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有回復原狀之聲請OR再審或異議之訴OR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OR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破產宣告、非195I II、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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