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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 (以標的區分) (利得沒收(不以物為限)(應沒收) (內容 (直接利得 (為了犯罪, 產自犯罪), 間接利得 (變得之物及其孳息,…
沒收
(以標的區分)
利得沒收(不以物為限)(應沒收)
性質: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獨立的法律效果,非從刑)
內容
直接利得
為了犯罪
產自犯罪
間接利得
變得之物及其孳息
變得之財產上利益及孳息
依對象
1.屬於犯罪行為人
義務沒收(38-1 I II)
未扣案,追徵(38-1 III)
過苛調節、估算(38-2 I II)
優先發還被人原則(38-1V)
2.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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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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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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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沒收(犯罪物)(得沒收 )
狹義沒收
1.犯罪工具
(1)供犯罪所用之物
(2)供犯罪預備之物
2.犯罪產物
犯罪所生之物
依對象
1.屬於犯罪行為人(38II)
剝奪所有、預防犯罪
得沒收,一旦決定沒收又未扣案,應追徵、估算條款,過苛調節(38II、III、IV、38-2II )
被告死亡,宣告宣告沒收(40II)
2.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
無正當理由
1.提供犯罪工具
#
2.取得犯罪所生之物
#
違禁物(38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