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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保全 (代位權 (要件 (須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債務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 (不能滿足清償之虞)), 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債之保全
代位權
要件
須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債務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
不能滿足清償之虞
須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消極的有權利而不行使
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
但
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
在債務人負遲延責任前
債權人亦得行駛代位權
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
非專屬債務人之權利
身分權
人格權
公權與私權
民法242、243
撤銷權
客觀上債務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
詐害須為債權成立後所為
民法224第3項
非以財產為標的或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
債務人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負責
損害賠償債務變為貨幣之債
債務人無資力
方得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曾為法律行為
詐害行為
積極行為
對債權有所妨害
欲撤銷者是無償行為
無庸考慮
但若有轉得人
轉得人須為惡意
保護交易安全
債務人與受益人行為時主觀上是否有詐害意思
欲撤銷是有償行為
債務人行有償行為時
明知損害債權人之權利
消極之認識已足
不必以債害為主要效果
有償行為受益人
亦知行為生損害債權之結果
轉得人須具備詐害意思
債務人行為以財產為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