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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緒論 (當事人 (當事人適格 (各標準 (確認之訴之標準:確認之訴中當事人適格之有無,取決於是否具有確認利益,與當事人是否為法律關係主體無…
民事訴訟法緒論
當事人
當事人適格
各標準
確認之訴之標準:確認之訴中當事人適格之有無,取決於是否具有確認利益,與當事人是否為法律關係主體無關,因此針對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可提起訴訟
形成之訴之判斷:不分原告被告均須依法律之明文規定,法院須依職權定當事人是否為法律規定之形成全主體,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給付訴訟之標準: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之人,即有原告當事人適格,而原告對之主張為義務人之人,及有被告當事人適格
例外
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法律效果:以訴訟判決加以駁回,此項訴訟判決非針對本案實體有無理由所下肢裁判僅為訴訟上之程序判決,無既判例
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實體法上不避要求和一確定之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獨立,主張共通、證據共通
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隊共同當事人而言需合一確定,法律上須予以共同當事人間同勝同敗之判斷,不可為相歧異之判決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個共同訴訟人須合一確定,且依法律或依法理數人應全體起訴或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之訴訟類型。
1.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處分權或管理權須由數人共同行使者 :共有權者、依法律之規定取得當事人之地位有數人時,其任務之執行,須共同行使者。2.為訴訟標的之形成權,依法應由數人共同行使,或對於數人共同行使者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數人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不必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而有選擇行單獨訴訟或行共同訴訟之自由,然一旦行共同訴訟,則其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既必須合一確定,不得為歧異判決。就訴之撤回效力不及於全體
當事人之能力
能力有無
原則:依民法上有權利能力者
國家為公法人有當事人能力,得以國家機關為當事人
胎兒:關於期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40III:有名稱、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有目的、有獨立財產、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其他:祭祀公業(一祭祀公業管理條例21條其屬法人性質)、獨資商號(應以商號業主為訴訟當事人)、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40iii)、大廈、公寓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能力欠缺時之救濟
命補正,不能補正者一$249i、iii裁定駁回
訴訟擔當
當事人之認定
法院
管轄
審判權
管轄權
土地管轄
普通審判籍
不動產之專屬管轄$10
特別審判籍
合意管轄$24
應訴管轄$25
指定管轄$23
訴訟移送
職員迴避
自行迴避$32
聲請迴避$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