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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 (§27中止未遂 (中止行為 (未了 (單純放棄), 既了 (單純放棄+積極救助)), 因果關係 (具備 (§27i 前段), 不具備…
未遂犯
§27中止未遂
出於己意
法蘭克公式+客觀說
即使我能,但我不願
中止行為
未了
單純放棄
既了
單純放棄+積極救助
未遂
因果關係
具備
§27i 前段
不具備
§27i 後段
準終止犯
真摯性努力
積極性
相當性
著手判斷?
客觀構成要件說
主客觀混合理論
主觀構成要件說
一般未遂犯§25
已著手
不遂(未到既遂階段)
不能未遂§26
不發生犯罪結果
無危險
具體危險
v
§26 x
x
§26v
重大無知
v
§26x
x
§26v
未遂犯可否適用§27
肯:舉重以明輕法理
否:未著手
犯罪之階段
決議
陰謀
預備
著手
既遂
結合犯的既未遂如何判斷?
單看相結合之罪看既未遂
既遂
結合之罪
未遂
分開論罪
間接正犯
利用正犯
無故意
無責任能力
不知情
利用人開始利用
利用行為完成
被利用人著手
正犯犯罪既遂
:red_flag: 利用人放任因果歷程獨立運行
基本之罪+相結合之罪=結合之罪 :red_fl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