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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網路著作權保護的現況 (P2P軟體的爭議 (2005 判決 (ezpeer 無罪 (法官認為是著作權法的漏洞), kuro有罪…
台灣網路著作權保護的現況
科技保護措施對「合理使用」的影響
2003修法
可以合理重製,不用經作者同意
合理使用的定義並不明確,且各國有所不同
未經作者同意不得隨意傳播
不可以破解和盜拷
不可以修改作者對著作權力的申張
結果還是creative common liscence比較符合時宜
鼓勵推廣
保障製作
架設BT網站供他人下載上傳是否違法?
是否可預期架設網站供其他會員散播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是,以「幫助重製」及「幫助公開傳輸」罪嫌提起公訴
否,裁定駁回起訴
第87條第1項第7款適用於BT軟體的前提
有提供軟體或技術之行為
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非法下載或傳輸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之著作。
從中獲取經濟利益
行政部門因應BT非法下載之宣導
明文增加賦予「公開傳輸權」
加強重製權的宣導
何謂BT
同時進行檔案之上傳與下載
當愈多人同時下載同一個檔案時,下載速度反而會愈快
多點對多點傳輸
P2P軟體的爭議
2002被告,要求停止檔案交換還有賠償
並未向製作者取得授權
2005 判決
ezpeer 無罪
法官認為是著作權法的漏洞
kuro有罪
kuro非屬合理使用範圍
應建立著作權補償基金
2007 新增第87條第1項第7款:網路傳輸軟體提供者獨立成罪
部落格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
何為部落格?
個人日記形式
特定的方法加以整理存放
成為一個媒體
透過網站上的互動和它的觀眾雙向溝通的
網路所呈現的一種創作、紀錄和分享的方式
非營利的性質
組成
開版之版主
網利用之網友(部落客)
部落格所涉及的相關著作權問題
部落客登載自身創作或第三人創作
認版主可取得在其部落格刊載一次之權利
版主可能負擔之民事及刑事責任
網路平台和部落格版主
網路平台並無法取得任何的權利
網路平台業者所擬之定型化約款
平台業利用授權
版主擅將他人作品置放於部落格內
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時
版主自應負擔侵害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
版主的著作、部落客如擅自轉載至自己或第三人
法院認定侵害著作權
平台業者(如Yahoo!奇摩、無名小站等)
自由軟體的著作權問題
何謂自由軟體
自由之零
不限制使用者使用自由
自由之三
不限制使用者修改自由
給予使用者這四種自由則稱之為“自由軟體”
自由之二
不限制使用者分享自由
自由之一
不限制使用者研究自由
推動自由軟體計畫
中研院資訊科學研究所
自由軟體鑄造場(OSSF)
培養台灣開放原始碼軟體的相關人才
民間產業
資策會
台北市電腦公會
等等民間產業
軟體自由協會
行政院
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NICI)
推動開放原始碼軟體的普及率
自由軟體授權契約
受著作權法保障
著作權人可以電腦程式附隨授權契約方式散布
屬於應受拘束的「要約」
電子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
何謂電子資料庫?
日本
論文、數據、圖形及其他資訊之集合物,而將此等資訊有系統的構成為供電腦檢索之用者
歐盟
將各種著作、數據或其他素材、以系統化或秩序化之方式將以結合,而使他人能個別透過電子或其他媒介,加以接近利用者。
國際上如何保護電子資料庫?
各國保護標準
辛勤原則
即便欠缺原創性或創作性的資料庫,仍能受保護
ex:英國
原創性標準
如含有“原創作性”的資料庫,則能受保護
優缺點
缺點:使得民間不願意投資開發新型產品或服務
優點:較符合傳統著作權理論
ex:美國、歐陸系國家、世界貿易組織、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