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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歷史發展 (英國 (1601年舊濟貧法 (習藝所-規定有工作能力的貧民,強制參加工作, 家屬責任制:救濟對象有限制(變相限制貧民遷移),…
社工歷史發展
英國
1601年舊濟貧法
習藝所-規定有工作能力的貧民,強制參加工作
家屬責任制:救濟對象有限制(變相限制貧民遷移)
院內救濟和院外救濟
影響:視貧窮為恥辱,救濟為恩賜。接受救濟者,需喪失個人尊嚴及自由
慈善組織會社(C.O.S)
不值得救濟的窮人
值得救濟的窮人
睦鄰組織會社
巴特涅與湯恩比館
3R
resident居民
與居民住在同一個地方,增進對貧窮的了解,知道問題的所在
reform改革
從社會環境的視野進行改革
research研究
以研究支持行動
社會安全制度
貝佛里奇報告書
1948國民扶助法案(新濟貧法走入歷史)
1834新濟貧法
韋伯夫婦-福利國家的概念
美國
羅斯福總統推行新政 1935 社會安全法案
1955 美國社會工作人員專業協會NASW
1917 Mary Richard 社會診斷
詹森總統-對貧窮作戰,以期建立大社會
德國
俾斯麥 強制勞工保險
漢堡制度、艾爾伯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