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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代理 (無權限 (越權代行(本人名字ONLY)有一點點權限 (實務見解 (R:越權代行人不需要負責,理由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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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代理
無權限
越權代行(本人名字ONLY)有一點點權限
實務見解
R:越權代行人不需要負責,理由在於:
1、越權代行性質上不是票據之代理行為,代行乃是極其例外制度,故不應保護
2、依照10II越權代理乃是有「代理名義」,故適用前提必須也要表明代理意旨,因此無權代行之人不用負責
3、再按票據是文義證券,如令為露名之代理人需負票據責任,必將失去票據為文義證券之要旨,故不能依票據10II令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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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李)
越權代行人要負票據責任,應類推10I無權代理:
1、實務見解將文義性作為獨立性適用
2、代理人直接以本人名義簽名於票據上,是有效代理方式,而無權代理權限之人表明代理意旨後,直接以本人名義簽名於票據上亦構成無權代理,所以越權代行之人,即為無權代理之人 :warning:(越權代行本質就是無權代理),應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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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行=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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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責任(R)行為人:
1、實務見解認為按票據係文義證券,如令未露名之人需負票據責任,必將失去票據為文義證券之要旨,故不能依票§10I命未露名義之人;惟有學者認為如無人需要負責,則非事理之公平,按10I無權代理尚應負責,則未表明代理之意旨之人,其不法內涵更高,舉輕以明重,且偽造應屬於無權代行,是以,應類推10I,令偽造之人對票據責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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