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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能力 (50準用在 (44-1, 44-2, 41, 45-1), 45訴訟能力 (有行為能力=有訴訟能力 (無/限行人→無訴訟能力), 欠缺…
訴訟能力
50準用在
44-1
44-2
41
45-1
45訴訟能力
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有行為能力=有訴訟能力
無/限行人→無訴訟能力
欠缺
依249I 4裁定駁回
欠缺
48追認
欠缺項目
法代權
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能力
途徑:經取得
法定代理權人
允許之人
能力本人
生效
溯及行為時
方式
口頭/書面均可
實務:書面+簽章
49補正
可補正者
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補正
恐久延至當事人受損
得許暫為訴訟行為
47依民法/其他規定
訴訟法代
為訴必要之允許
46外國人訴能
視為有訴能
依他國法無訴能
依我國法有
45-1訴行同意
輔助人同意
:check:受輔宣人
I 訴訟行為
應文書證之
III為
行為
撤回
捨棄
和解
認諾
應書面
:green_cross:受輔宣人
就他造起/上訴
為訴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