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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決標原則 (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產之勘選,
應依…
政府採購決標原則
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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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選出優勝廠商後,辦理議價決標
- 議價時,按優勝序位,依序議價
- 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 議價廠商之標價合理 + 在預算金額以內,無減價之需要者,
機關得依其標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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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最有利標
- 辦理異質性採購,不宜以最低標決標者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技術/資訊服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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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
未訂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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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訂底價之情形:
-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複雜案件
-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 小額採購。
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小額採購除外):
- 成員由 機關首長/其授權人員 就 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公正人士]派兼/聘兼之
- 評審委員會認為該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金額,於預算金額內辦理決標
- 最低合格標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預算金額]時,機關得洽由最低合格標優先減價1次;
減價結果仍超過建議金額時,得由所有合格標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建議金額時,應予廢標
(比減結果僅餘1家廠商者,廠商書面表示減至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照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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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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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之訂定:
- 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
由機關首長/其授權人員核定
- 重複性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採購單位逕行簽核
超底價之減價程序&
**超底價決標**
減價程序:
機關得洽最低合格標優先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
得由所有合格標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
在底價內決標:
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 [採購法§58 總標價/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
應即宣布決標
(比減結果僅餘1家廠商者,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機關應予接受)
超底價決標:
比減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時,於不逾預算數額原則下,確有緊急情事須決標者,
應經 原底價核定人/其授權人員 核准超底價決標,且不得超過底價8%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逾底價4%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廠商標價偏低之處理
- 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擔保
- 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說明/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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