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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金額級距 (適用條約/協定之門檻金額 (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對於適用GPA之採購,須依GPA規定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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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金額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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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1/10採購
- 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企劃書 (限制性招標除外)
- 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企劃書者,
得經機關首長/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時,應通知主(會)計/有關單位 派員監辦
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另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規定;
未另定者,比照[公告金額以上]之監辦規定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技術規格之訂定,得不適用《採購法》§26之規定
- 惟如涉及特定商標/商名、專利、設計/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供應者,機關仍應審酌其正當性
適用條約/協定之門檻金額
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 對於適用GPA之採購,須依GPA規定辦理採購
-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ANZTEC)
- 雙方相互開放中央行政機關之政府採購市場
- 紐西蘭正式成為GPA會員後,我國與紐西蘭尚須依GPA規定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ASTEP)
除依GPA相互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以外,雙方再依ASTEP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
- 中央機關財物&服務門檻金額 調降至10萬特別提款權
- 我方增加開放[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之地方政府暨所屬行政機關
- 星方對我國增加開放服務採購項目(室內設計、綜合工程、電腦維修、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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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金額以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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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辦(只作程序之審查,不包括實質/技術事項):
- 實地監視
- 書面審核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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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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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審查同等品之方式:
-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其授權人員 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其授權人員 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 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