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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分擔or代償債務 (公司與個人帳戶使用說明 (華僑銀行歷年放款群毅公司明細 (91年群毅游榮三變更債務人游信興、游清元),…
債務分擔or代償債務
公司與個人帳戶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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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和平街76巷1號2樓房地是繼承祭祠公業祖先遺產,共有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切結。69年間游游清元(年僅29歲)以買賣登記為所有權人(借名登記)游清元80年間設定抵押給華僑銀行供群毅短期貸款使用(中和地政事務所80年北中地登字024642號)91年變更債務人
新北市福和路7巷10弄28號1樓房地游榮三(20歲)、游信興(17歲)各持有二分之一所有權於民國64年間因父病逝繼承取得(其他繼承人簽立拋棄繼承同意書)。82年間設定抵押給華僑銀行供群毅短期貸款使用(中和地政事務所82年北中地登字000416號)91年變更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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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訴字第2611號不服判決上訴理由:
壹、106年3月16日上訴理由(二)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新北地檢95年度偵字13420號卷待證事實1.:上訴人系群毅公司之負責人,2.並出資購買新北市永和區國中路104巷10號樓之房屋,3.足徵上訴人有足夠之財力,4.群毅公司亦無任何負債,5.自無透過被上訴人對外借款之必要,而上訴人上街購買之證明,前提出該署作為證據,上訴人並未留存,自有向該署函調卷宗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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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106年4月25日民事陳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1.:聲請中和區和平街76巷1號1樓、永和區國中路104巷10號1樓等2間房屋是否向華僑銀行質押信用貸款。2.調閱新北地院刑事庭97年自字第55號卷。3.調106年3月23日庭訊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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