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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義務 (不為義務 (兼職&兼課之許可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業務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兼…
公務人員之義務
品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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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潔
-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餽贈
迴避義務
利益迴避
-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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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為義務
兼職&兼課之許可
-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業務
-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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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義務
努力執行
- 公務員應努力執行職務
-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無故稽延
-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服從命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
- 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
- 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應服從(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 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之義務
- 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得請求以書面為之 (長官拒絕→視為撤回其命令)
《刑法》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服務法》:
-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忠實職務
-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對國家之忠誠
- 雙重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公務人員任用時,應填具服務誓言&具結未具雙重國籍
嚴守機密
- 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 (退職後亦同)
- 不得以私人/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