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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實體保障 (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之保障
《保障法》§12 (1.具有考試/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承受其業…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實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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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違法命令之保障
《保障法》§16、§17
1.公務人員之長官/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
強暴脅迫/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2.認為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
長官認為命令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應服從(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之義務
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得請求以書面為之 (長官拒絕→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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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涉訟輔助之保障
《保障法》§22
1.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2.其涉訟因公務人員之故意/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機關應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保障範圍:
1.民事訴訟:為原告/被告/參加人
2.刑事訴訟:為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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