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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 (《貪污治罪條例》§5 I ②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第三人之物]交付,…
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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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回扣與浮報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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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建造構築
例:縣政府興建機關辦公大樓
經辦:經手採辦
例:總務人員辦理大樓工程發包事務
購辦:購買採辦
例:總務採購桌椅、電腦等
浮報價額/數量:將實際之價額/數量,故意提高/以少報多
例:實價僅1萬元,而報支2萬元
收取回扣:將應付之[建築工料費/購辦物品之價款],與對方約定打折扣後付款,
以扣取一部分之費用/價款留為私有,有先扣/後退之方式
例:實價100萬元,收1成回扣10萬元
其他之舞弊:
例:採購時以贗品冒充真品,以劣品冒充上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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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勢徵募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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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勢/藉端:憑藉其權威、勢力/假藉事由
勒索:施行恫嚇,使人發生恐懼而交付財物
勒徵:指以恫嚇方法,使人害怕而徵募財物
強占:指排除他人占有狀態而占領其物,加以使用、收益、處分等
強募:指以強暴、脅迫方法募取他人財物(包括動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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