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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罪 (行為之情狀 (違背職務:指在職務範圍內 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執行不當, 不問是否有「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均構成違背職務之賄賂犯罪,…
賄賂罪
行為之情狀
違背職務
:指在職務範圍內 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執行不當
不問是否有「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均構成違背職務之賄賂犯罪
無論是依法行政/違背法令,只要對其特定之職務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均會構成賄賂罪
類型
不違背職務
受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5 I ③
對於
職務上
之行為,
要求
、
期約
或
收受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準受賄
罪
於
未為
公務員(仲裁人)時,
預以
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於為公務員(仲裁人)後履行者,
以
公務員(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論
違背職務
受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4 I ⑤
對於
違背職務
之行為,
要求
、
期約
或
收受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行為態樣
(只要有其中一種行為,即構成賄賂罪,
不以實際得到賄賂/不正利益為準)
期約
公務員與對方合意,約定對方交付賄賂/其他不正利益
(由何方先表示,再達成合意,均不問)
收受
公務員收取賄賂/享用其他不正利益
(在公務執行之前/之後、動機出於自動/被動,均在所不問)
要求
行為人向對方表示要求給付賄賂/其他不正利益
(只要有此意思表示即足夠,不問明示/暗示、直接/間接、
對方是否承諾/瞭解,均可成立賄賂罪)
賄賂
V.S
餽贈
賄賂
公務員基於[特定/具體之職務]而收受他人之不法報酬,
且該不法報酬與此職務行為
具有對價關係
饋贈
公務員收受之報酬與職務行為
無關
,合於
社會相當性
,
且符合行政院訂定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又
無不法性
而言
例:
同仁結婚、生育、升遷異動、退休、親戚於年節送小禮物、親友於生日送相當之賀禮,
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
公務員接受餽贈如有不當,依《公務員服務法》→受行政處分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
1.應予拒絕/退還
2.受贈之日起
3日內
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
假藉年節、生日名義等送禮,而實為行賄,仍具有賄賂性質
常見之案例
違背職務之行為
例:收受紅包,
不告發汙染情事/違法核發證照/故意未對人犯搜身/未查驗進口之貨物品,即迅速通關放行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例:接受廠商招待,
而依法核准執照/依法辦理採購業務/提早辦妥登記案件
行為之客體
(不法報酬)
賄賂
指
金錢
/能用金錢計算之財物
例:現金、禮券、衣服、電氣用品、房屋、書畫、古董
不正利益
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求/滿足人之慾望 之〔有形/無形之利益〕
例:設定債權、免除債務、給予無息/低利貸款、提供投資、晉升官階、
招待飲食、招待性交享樂/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