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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罪 (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6 I ④
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違背職務罪
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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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6 I ⑤
對於非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
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身分圖[自己/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職權:指公務員所掌之權力而言
例:
警察職權→維護治安/協助調查犯罪、臨檢、追緝人犯、清查戶口
機會:指一切與職權/職務有關之現成之事機、機緣
例:
警員受友人之託利用機會取出查扣之機車
身分:基於職權/職務關係所取得一種法律&社會地位
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6 I ④
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間接圖[自己/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主管事務:指依法令職務上對該事務有[主持、參與或執行]之權責而言,一般承辦人員均屬之
例:
1.監獄主任管理員 負責 受刑人進出檢查&雜役之監督
2.交通警察人員 負責 對違反交通之取締&開立罰單
3.稅捐稽徵人員 負責 稽查公司行號稅務
監督事務:指雖非直接/執行其事務,但對於掌管該事務之公務員,有監督之權
例:
承辦人員之[股長、課長、科長、局處長]等
直接圖利:指行為人所為之行為,直接使自己/第三人等獲得利益
例:
1.出納將公款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期得不法利息
2.工程承辦人員以偽造文書之方法,預支包商工程款
間接圖利:指行為人以迂迴之方式,使自己/第三人等獲得利益
例:
公務員由其親友出面經營與其職務有關之商業,而間接取得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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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犯罪主體:以對某項災害有預防遏止職務之特定公務員,廢弛其職務,
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成立要件
例:監所人員放任人犯在監獄內煮炊而導致火災
廢弛職務:指未盡職務上所應盡之職責而言
例:負責防治洪水之公務員未盡其職,致堤防決潰,引發水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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