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報支

參加訓練/講習費用補助
《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
講習費用補助要點》

出席費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稿費支給要點》

支出憑證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國內出差旅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住宿費
1.出差地點距機關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
2.出差地點距機關未達60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

1.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2.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報支

1.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
2.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交通費得按 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最高票價 報支,
 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1.出差事畢後,於15日內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核准出差文件送交審核
2.先行預借旅費
 有賸餘款→出差事畢後繳回借支賸餘款,並於報告表備註欄說明
 借支數額不敷→經費結報後再予撥補旅費差額

1.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
2.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1日為原則

利用公文、電話、視訊、E-mail等通訊工具可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準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1.未提供必要住宿:
 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住宿費憑證,於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
2.已提供必要之住宿,而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

參加屬訓練/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之往返交通費&住宿費,比照辦理

1.參加訓練/講習,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補助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日交通費
2.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得另補助其往返之交通費

1.各機關得在《各機關…補助要點》規定範圍內自定規定核酌辦理
2.各級地方政府得參照《各機關…補助要點》自定規定

1.辦理訓練/講習,期間超過5日,應提供必要之膳宿,
2.無膳宿設備者,應洽借/委託其他訓練機構提供
3.調訓通知內應敘明 訓練/講習性質&是否提供膳宿

每次會議新臺幣2,000元為上限

1.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
 參加具有政策性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2.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邀請機關學校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

不得支給出席費
1.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2.各機關學校召開之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3.因故未能成會
4.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5.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
6.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列支主持費&研究費等酬勞

邀請之學者專家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
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情況,覈實支給交通費&住宿費(不支給雜費)

1.由營業人提供/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
2.電子發票由營業人提供:經手人應於 發票/申請動支經費文件 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

1.支出憑證遺失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原因+簽名
2.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原因,據以請款

支出憑證是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

採購案之經費結報:
1.應檢附 收據/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2.訂有契約→檢附 契約副本/抄本

支出憑證: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相關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