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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 (59程序 (III書狀送達 (兩造), I應提參加書狀 (應表明 (利害關係 (第三人於本訴), 參訴陳述, 本訴+當事人)), I…
訴訟參加
59程序
I TO本訴本訴繫屬院
III書狀送達
兩造
I應提參加書狀
應表明
利害關係
第三人於本訴
參訴陳述
本訴+當事人
60異議權
I WHO
當事人
第三人參加
I 方式
原則
得聲請駁回
II得抗告
但書
不得聲請駁回
未提異議
而為言辯
III 效力
裁定未確定前
參加人得
為訴訟行為
62獨立參效力
要件
須確定合一
訴標對
其輔助之人
參加人
效力
準用56
64承當訴訟效力
I 要件
參加人
經兩造同意
得承當訴訟
代其輔助當事人
II 效力
原則
輔助之當事人
脫離訴訟
但書
判決
對脫離之當事人
仍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