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
70權限範圍 ⭐
71各別(單獨)代理 ⭐
70-1法院權限 ⭐
68選任 ⭐
69程序 ⭐
72撤銷/更正權
到場當事(本)人
及時撤銷/更正
訴代事實上陳述
不生效力
73效力 ⭐
74終止委任 ⭐
75欠缺之補正
I 要件
代理權有欠缺
可以補正
I處理
審判長定期
命卜正
但書
得許暫為訴行
II準用48
I 方式
II 時機
提委任書
但書:不須委任書
最初訴行時
言詞委任+書記明記筆錄
依法選任
法院/審判長
原則
但書
每審級為之
判決後上訴再一次
不須每審級
就特定訴訟
+委任書表明不受審及限制
+經公正
I委任條件
原則
但書
應律師
得非律師 👥
審判長許可
III準則司院定
II裁定得隨時撤 #
但應送委任人
原則:一般代理權
但書:特別代理(委任)
受委任事件
一切訴行
需特別委任之行
項目
III 處理
撤回
和解
認諾
提反訴
捨棄
上訴
再審之訴
選任代理人
準用I 但書
表明於
委任書內
筆錄內
簡介
I
II消滅原因
實務:極少用
沒錢:扶助會律師
有錢:找律師
原則
但書:不得
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
據44-4
得代當事人
一切訴行
捨棄
認諾
撤回
和解
自行委任
OR表示自為訴行
III應通知
選任代理人
他造當事人
I 訴代2人↑
II 違反
違反I而委任
對他造不生效
得單獨代理
不因消滅
本人破產
本人訴能喪失
本人死亡
法代有變更
I非通知他造 :
不生效 ❌
II通知應
書狀/言詞→法院
法院送達/告知他造
III訴代所為
15日內
應為必要行為
終止意思表示日起
防衛本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