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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 (70-1法院權限 :star: (II消滅原因 (III應通知 (選任代理人, 他造當事人), 自行委任, OR表示自為訴行), I…
訴訟代理
70權限範圍 :star:
原則:一般代理權
受委任事件
一切訴行
但書:特別代理(委任)
需特別委任之行
項目
撤回
和解
認諾
提反訴
捨棄
上訴
再審之訴
選任代理人
準用I 但書
III 處理
表明於
委任書內
筆錄內
71各別(單獨)代理 :star:
I 訴代2人↑
得單獨代理
II 違反
違反I而委任
對他造不生效
70-1法院權限 :star:
簡介
實務:極少用
沒錢:扶助會律師
有錢:找律師
I
原則
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
據44-4
得代當事人
一切訴行
但書:不得
捨棄
認諾
撤回
和解
II消滅原因
自行委任
OR表示自為訴行
III應通知
選任代理人
他造當事人
68選任 :star:
I委任條件
原則
應律師
但書
得非律師 :silhouettes:
審判長許可
II裁定得隨時撤
#
但應送委任人
III準則司院定
69程序 :star:
I 方式
提委任書
但書:不須委任書
言詞委任+書記明記筆錄
依法選任
法院/審判長
最初訴行時
II 時機
原則
每審級為之
判決後上訴再一次
但書
不須每審級
就特定訴訟
+委任書表明不受審及限制
+經公正
72撤銷/更正權
到場當事(本)人
及時撤銷/更正
不生效力
訴代事實上陳述
73效力 :star:
不因消滅
本人破產
本人訴能喪失
本人死亡
法代有變更
74終止委任 :star:
I非通知他造 :
不生效 :red_cross:
II通知應
書狀/言詞→法院
法院送達/告知他造
III訴代所為
15日內
應為必要行為
防衛本人權利
終止意思表示日起
75欠缺之補正
I 要件
代理權有欠缺
可以補正
I處理
審判長定期
命卜正
但書
得許暫為訴行
II準用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