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

70權限範圍 ⭐

71各別(單獨)代理 ⭐

70-1法院權限 ⭐

68選任 ⭐

69程序 ⭐

72撤銷/更正權

到場當事(本)人

及時撤銷/更正

訴代事實上陳述

不生效力

73效力 ⭐

74終止委任 ⭐

75欠缺之補正

I 要件

代理權有欠缺

可以補正

I處理

審判長定期

命卜正

但書

得許暫為訴行

II準用48

I 方式

II 時機

提委任書

但書:不須委任書

最初訴行時

言詞委任+書記明記筆錄

依法選任

法院/審判長

原則

但書

每審級為之

判決後上訴再一次

不須每審級

就特定訴訟

+委任書表明不受審及限制

+經公正

I委任條件

原則

但書

應律師

得非律師 👥

審判長許可

III準則司院定

II裁定得隨時撤 #

但應送委任人

原則:一般代理權

但書:特別代理(委任)

受委任事件

一切訴行

需特別委任之行

項目

III 處理

撤回

和解

認諾

提反訴

捨棄

上訴

再審之訴

選任代理人

準用I 但書

表明於

委任書內

筆錄內

簡介

I

II消滅原因

實務:極少用

沒錢:扶助會律師

有錢:找律師

原則

但書:不得

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

據44-4

得代當事人

一切訴行

捨棄

認諾

撤回

和解

自行委任

OR表示自為訴行

III應通知

選任代理人

他造當事人

I 訴代2人↑

II 違反

違反I而委任

對他造不生效

得單獨代理

不因消滅

本人破產

本人訴能喪失

本人死亡

法代有變更

I非通知他造 :

不生效 ❌

II通知應

書狀/言詞→法院

法院送達/告知他造

III訴代所為

15日內

應為必要行為

終止意思表示日起

防衛本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