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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 (自然人 (监护 (未成年人 (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其他亲友愿意承担,且居村委会同意的),…
民法
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
自然人
权力能力
看:有没有权利和义务
从出生时到死亡时
户籍>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民事行为能力
无人
x<10,全疯
限人
10<x<18,半疯
完人
x>18
x>16,有劳动收入
监护
职责:保护权利,承担责任
对象:无人或限人
未成年人
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其他亲友愿意承担,且居村委会同意的
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有争议的:居村委会指定
不服:人民法院裁决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无消息2年
宣告死亡
无消息4年
或意外2年
利害关系人顺序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后果
财产
返还原物;补偿;
被第三人取得可不返还
婚姻
未婚则自行恢复
有婚则不恢复
法人
概念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条件
依法成立
有独立的财产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限人超越其能力范围
无权代理行为
擅自以他人名义做事,
法律后果由他人承担
无权处分行为
处分他人财物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
无效民事行为
无人
违法
民法概述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不歧视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不强迫
公平原则
质次价高
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欺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公序良俗原则
道德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987.1.1《民法通则》
债权和人身权
债权
合同
只针对财产,不针对人身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x劳务费
不当行利
人身权
人格权8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名称权:公司
名誉权:羞辱、捏造谣言
肖像权
隐私权
身份权4
亲权
配偶权
荣誉权
监护权
婚姻法和继承法
婚姻法
结婚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登记
无效婚姻
重婚
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龄
患病
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
离婚
协议离婚:好聚好散
诉讼离婚
重婚或非法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感情不和分居2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
两类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
女方孕期/分娩1年/中止妊娠6个月内
财产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
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生活用品
继承法
法定继承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
民事权利
物权
特征
所有权:一般财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概念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变动
公示原则
动产
享有:占有
变动:合同+交付
不动产
享有:登记
变动:合同+登记
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
无权处分+不知情+已交付或已登记+合理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