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職安法-罰則 (40.違反6.1與16.1導致發生37.2.1 (6.1-雇主對下列事項未符必要安衛措施 (機械設備危害, 爆炸發火性物質危害,…
職安法-罰則
40.違反6.1與16.1導致發生37.2.1
6.1-雇主對下列事項未符必要安衛措施
機械設備危害
爆炸發火性物質危害
電/熱引起危害
墜落飛落危害
高壓氣體危害
輻射/高溫/振動危害
16.1危險性機械設備未經檢查合格卻使用
檢查機構
勞動檢查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代行檢查機構
何謂危險性機械設備
施行細則22.危險性機械
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趕
營建用昇降機
營建用提升機
吊籠
施行細則23.危險性設備
鍋爐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
37.2.1勞動場所發生死亡災害
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並科30萬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