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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安全衛生管理PART.1 (29.不得使未滿18從事工作 (坑內, 爆炸易燃性物質處理, 有害福射散佈場所, 有害粉塵散佈場所,…
職安法-安全衛生管理PART.1
27.與承攬人的勞工有共同作業
原事業單位義務
一.設置協議組織
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揮監督
二.工作聯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巡視
四.安全衛生教育
對承攬事業
指導協助
五.其他
2.交付複數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義務
指定承攬人負前項責任
29.不得使未滿18從事工作
坑內
爆炸易燃性物質處理
有害福射散佈場所
有害粉塵散佈場所
超過220V電力線銜接
鍋爐燒火
一定重量以上重物處理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運轉
30.不得使妊娠婦女從事工作
礦坑
鑿岩機與顯著振動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
有害福射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運作
異常氣壓
鉛及化合物散布場所
32.雇主的衛生教育訓練義務
1.實施安全衛生教育義務
目的
預防災變
2.訓練事項與資格規則訂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3.勞工有接受義務
37.發生職災的工作與通報
1.雇主在職災發生時的義務
必要的急救
會同勞工代表
調查
分析
記錄
2.發生下列應於
八小時
內
通報
通知對象
勞動檢查機構
下列事項
死亡災害
災害罹災人數三人以上
罹災人數一人需住院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災害
3.勞動檢查機構的義務
接獲報告後
派員檢查工作場所
4.原則上雇主
不得破壞職災現場
例外
必要急救
司法機關/勞動檢查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