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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事由 (496 (指鹿為馬 (知他造居所 (指為所在不明), 例外 (他造承認其訴程)), 應迴避卻參與 (依法律/裁判, 法官), 有矛盾…
再審事由
496
指鹿為馬
知他造居所
指為所在不明
例外
他造承認其訴程
應迴避卻參與
依法律/裁判
法官
有矛盾
判決理由
主文
當事人發現
證物
未經斟酌
限斟酌可受較有利益
得使用的
同訴標在前
已有確定
和解
調解
判決
得使用該
判決
和解
調解
法規錯誤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
不合法
判決法院之
組織
未合法代理
498
用作
判決基礎之裁判
有496.497情形
得對該判決
提再審
497
要件
依466不得上三
除496外
經二審確定判決
範圍
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到場
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足影響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