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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 (意義 (性質 (訴訟法上之形成之訴), 審理範圍 (限聲明不服部分), 對已確定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 (請法院再開, 已終結之訴程))),…
再審
意義
性質
訴訟法上之形成之訴
審理範圍
限聲明不服部分
對已確定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
請法院再開
已終結之訴程
498-1更行提再審
要件
法院認無再審理由
判決駁回後
處置
不得同一事由
更行提起再審
TO原確定判決
TO確定判決
駁回再審之訴之
499管轄
例外
專屬上級院合併管
就同一事件
對不同審級法院
提再審
專屬二審管
對三審判決
依496 9-13聲明不服
I 原則
專屬管轄
原法院
性質
實質上 :star:
前訴
再開+續行
訴標價額
有增減
應前訴起訴時為準
形式上
新開訴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