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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 (意義 (當事人/其他訴關人 (裁定確定前, 依法定程式), 下級法院 (裁定不利己), 請求上級法院 (廢棄/變更)), 488提起 (I…
抗告
482得抗告 :star:
原則
裁定得抗告
但書
規定不許抗告
意義
下級法院
裁定不利己
當事人/其他訴關人
裁定確定前
依法定程式
請求上級法院
廢棄/變更
488提起
I 應向
原則(直接關係)
為裁定之
原法院
原審判長
所屬法院
例外
別有規定
方式
II 得言詞
關訴訟救助提抗告
提告者
鑑定人
通譯
證人
執有證物第三人
適用簡易/小額
I 抗告狀 :pencil2:
依436-2 I提抗告
III應表抗告理由
期間
有效力
原則
裁定送達後
10日內
不變期間
但書
裁定送達前
起算
送達時
491效力 :star:
I 無停止執行
除另規定
得於抗事裁定前
WHO
抗告法院
審判長
原法院
WHAT
停止原裁定執行
為其他必要處分
III不得抗告
490處置
應撤/變原裁定
抗告有理由
應速送事件→抗告法院
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
+未撤/變原裁定
應送交訴卷宗,得+意見書
必要時
492有理由裁定
要件
抗告法院認
抗告有理由
處置
原則
應廢棄/變更原裁定
原則
非有必要
不得命更為裁定
原法院
審判長
準用
第三編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