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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有理由裁判 (477廢棄原判決 (範圍 (違背訴程者 (違背部分, 視為亦經廢棄), 就該部分)), 廢棄後 (478I 應自為判決…
上訴有理由裁判
477廢棄原判決
範圍
就該部分
違背訴程者
違背部分
視為亦經廢棄
廢棄後
478I 應自為判決
誤為實體裁判
訴/上訴不合法
原判對
廢棄後
II 發回(交)判決
要件
必要時
三審法院
除478I外
處置
發回原法院
發交同級法院
拘束力
所受法院
應以三審廢棄理由
為判決基礎
目的
避免數度發回(交)
遲遲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