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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三審要件 (代理制度 (466-3 I 費用 (三審律師酬金, 訴訟費一部, 應限最高額), 466-1I 原則 :star: # (上訴人訴代…
上訴三審要件
範圍
原則
:check:464
二審終判
:star:467 原判違背法令
:star:468判決
不適用法規
適用不當
:green_cross:465不得上訴
沒上訴二審
一審判決
其中一部
附帶上訴
當事人對
二審維持該判決
例外:466-4 :star: I 飛躍上訴 :<3:
一審終判
確定事實
無誤
合意捨棄
二審 :red_cross:
II 應文書證之
直接上訴
三審
財產權
:check:466 :star:
150萬
:green_cross:不適用466
上訴三審
財產+非財產訴
非財產權訴
代理制度
466-1I 原則 :star:
#
上訴人
訴代
應委任律師
有律師資格 :star:
III 應釋明
委任時
提上訴時
分類
法院認適當,得為訴代
466-1 II 上訴人之
三親血
配偶
二親姻
466-1 II 上訴人為
法人
中央機關
地方機關
不須另委律師
I 上訴人/其法代
IV違背 :star:
要件
沒依規定委任OR
依466-1 II
法院認不適
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 +
未依466-2聲請
應裁定駁回
上訴不合法
466-2 I 無資力委任 :star:
得依訴訟救助
聲請
三審法院選任
466-3 II司院訂辦法
II 二審送卷宗
#
466-3 I 費用
三審律師酬金
訴訟費一部
應限最高額
474II 言辯時 :star:
應兩造委律代理
(被)上訴人
均應委任訴代
上訴理由強制提出主義
471違背
I 補提理由書
who
上訴人主動
to
原二審法院
時間起算
20日內
I 提上訴後
IV 自判決送達後
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
通常法定期間
須加在途期間
I 仍未補提
要件
未記上訴理由
未提理由書
處置
原判法院
毋庸命補正
逕裁定駁回上訴
目的
避免濫行上訴
470上訴狀
II應記
上訴理由
II 應表明
原判違法令
具體
內容
違令具體
事實
依訴訟資料
具體敘述
理由
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一致性
原則上重要性
III宜記
上訴所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