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情服務案之處理

陳情案件的原因

陳情案件處理原則

陳情案件處理之作業流程

陳情法規依據

憲法》§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行政程序法》§168: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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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任何與政府行政行為有關之各種事務,均可提出陳情
例:時政的建議、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人員操守之質疑、對考試結果不服

3.處理逐級陳核

4.處理模式

5.回覆處理成果

2.分案至承辦單位

1.案件受理

書面:傳真/E-mail/投書

口頭:面對面/電話

聯合中心/收發文中心作初判→分送至各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接受陳情

各種案件處理不得超過30天

不予處理
1.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者
2.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後仍一再陳情者
3.同時向多個機關陳情,經查非主管機關者

主動與陳情人進行溝通

須以密件處理之案件

妥為處理迭次陳情

加強陳情案件管理機制

落實對績優承辦人員的奬勵

建立隱匿身分檢舉案件處理機制

1.陳情民眾不願身分曝光
2.內容經判斷確有保密之必要(涉及個人/第三者 之隱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