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情服務案之處理
陳情案件的原因
陳情案件處理原則
陳情案件處理之作業流程
陳情法規依據
《憲法》§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行政程序法》§168: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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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任何與政府行政行為有關之各種事務,均可提出陳情
例:時政的建議、已確定之行政處分、人員操守之質疑、對考試結果不服
3.處理逐級陳核
4.處理模式
5.回覆處理成果
2.分案至承辦單位
1.案件受理
書面:傳真/E-mail/投書
口頭:面對面/電話
聯合中心/收發文中心作初判→分送至各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接受陳情
各種案件處理不得超過30天
不予處理:
1.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者
2.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後仍一再陳情者
3.同時向多個機關陳情,經查非主管機關者
主動與陳情人進行溝通
須以密件處理之案件
妥為處理迭次陳情
加強陳情案件管理機制
落實對績優承辦人員的奬勵
建立隱匿身分檢舉案件處理機制
1.陳情民眾不願身分曝光
2.內容經判斷確有保密之必要(涉及個人/第三者 之隱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