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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除判 (564公告 (II除判要旨應 (依職權, 依561方法公告), III證券無效宣告撤銷 (因撤銷除判 (為公催法院 (依職權公告 #),…
撤銷除判
552提訴期間 :star:
I應30日
不變期間
原則
II自知悉除判時
但書
II自知悉事由時
依551 4-6提撤
原告之除判不知事由
III 不得提
已逾五年
除判宣示後
564公告
II除判要旨應
依職權
依561方法公告
III證券無效宣告撤銷
因撤銷除判
為公催法院
依職權公告
#
撤銷除判後
I 除判應宣告
證券無效
556適用
557-567
533準用再審
準用501.50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