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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545聲請 (有效 (申報期滿後三月內, 期間未滿前), 通知 (除判前言辯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人), 547駁回 (裁定為之)),…
除權判決
545聲請
有效
申報期滿後三月內
期間未滿前
通知
除判前言辯日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人
547駁回
裁定為之
546職權調查
時機
除判裁判前
作為
必要調查
依職權
549言辯 :star:
I公催聲請人
不於言辯日到
法院另定新期日
應依其聲請
II自有遲誤時
II 逾二個月不得為
III 遲誤新期日
不得聲請
更定新期日
550公告
相當方法
要旨公告
549-1費用負擔
除判程序
聲請人負
申報權利所生
申報權利人負
551救濟
I 原則
不得上訴
II 例外
得提撤銷之訴
對象
被告
公催聲請人
事件
法律不許公催
未公催/不依法方式公告
不守公催公告期
除判法官,應自迴
已申權
不依法斟酌
有496I 7-10
554得抗告
除判所附
限制
保留
565效力
I 得主張證券上權利
依證券負義務之人
II因除判而清償
除判撤銷
原則
得以清償對抗
債權人
第三人
但書
清償時已知除判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