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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程序意義 (一定期間內 (不申報 (生失權效果), 申報權利), 法院依聲請, 公示方法催告, 不明利關人), 539要件 :star:…
公示催告
程序意義
法院依聲請
公示方法催告
不明利關人
一定期間內
申報權利
不申報
生失權效果
539要件 :star:
限制
I 催告申報權利
得背書轉讓之證券
匯(本/支)票
法律明定之權利
法律有規定
II 不申報,失權
當事人聲請
540法院裁定
II 准許聲請
應裁定公催
I聲請應裁定
准許
駁回
公告
542
I 方式
登載
公報、新聞紙
其他類似
黏貼
法院公告處
II 期間
法院定
III未依規定登載
視為撤回
公催聲請
561
應黏於交易所
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
541應記事項
541
不申報,失權
聲請人
法院
申報期間+催告
543最短
2個月↑
原則
法院酌定
560催告之應記
期間內申報權利+提出證券
持有證券人
不申報+提出
宣告證券無效
聲請人
559應提憑證
開示證券要旨
釋明原因/事實
被盜/遺/滅失+有聲請權
證券繕/影本
足辨認證券事項
558資格
II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I 以外之證券
I 最後持有人
空白背書指示證券
無記名證券
557管轄法院
原則
證券所載履行地
未載履行地
依1.2有管權法院
證券發行人被告
依規定有管權法院
發行之日被告
555程序合併
數宗公催
法院得命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