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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簡易程序救濟 (一審 (方式 (地院簡易庭, 獨任法官行), I救濟 (得上/抗管轄地院 (II準用 (434I /434…
436簡易程序救濟
一審
方式
地院簡易庭
獨任法官行
I救濟
得上/抗管轄地院
II準用
434I /434-1/3編一章/四編
IV依427V改通常
所為裁判
得上/抗管轄高院
二審
救濟(上訴三)
再審
-7事由
確定終局裁判
足影響裁判之
重要證物
漏未斟酌者
得提
再審之訴
聲請再審
-6限制
效力
不得以同理由
#
要件
對裁判逕向最高院
上訴/抗告
以無理由
駁回裁判
436-3許可上訴制
I 要件
對二審裁判
提三審上訴/抗告
方式
須原裁判法院許可
II
具原則上重要性為限
事件所涉法律見解
III結果
許可
應添意見書
敘明符合理由
#
逕將卷宗送最高院
不許可
應裁定駁回上/抗
IV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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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 I
上訴利益
逾466額數
僅得以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為由
逕向最高院提上/抗
436-2 II適用3編2章/四編
436-4I應表明
上/抗理由
II未表明
毋庸命補正
原法院裁定駁回
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
10日內補具
裁判送達後
436-1I 方式
地院合議
三審
方式
最高院
適用民訴三編二章
三審程序規定
436-5裁定駁回
認上//抗不合
436-2I436-3II
不應許可
II不得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