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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程程序 (辯論簡化 (433-2筆錄省略 (I 原則 (得省略應記事項 (經法院許可)), I但書 (當事人有異議), II不適用於…
簡易訴程程序
427-1事務分配
同一地院適用簡易訴程
司法院定
變更/追加/反訴
435I 一審 :check:
要件
致訴全/一部
不屬427I,II範圍
亦得為
處置
原則
法院應裁定
原法官續審
改用通常程序
除非
當事人合意
續用簡易
II不抗辯而言辯
視為合意簡易
436-1II 二審 :green_cross:
要件
導致應用通常
處置
不得變/追/反
辯論簡化
433-1原則 :star:
法院應以
一次期日辯論終結
433-2筆錄省略
I 原則
得省略應記事項
經法院許可
I但書
當事人有異議
II不適用於
言辯程序
撤回
和解
認諾
自認
捨棄
裁判之宣示
遵守
432 自行到庭
I 法院開庭日
兩造當事人
得不待通知
自行到場言辯
II 應記載
於言辯筆錄
認有427III合意
判決
433-3一造辯論判決
要件
一造受合法通知
只需第一次
言辯日不到
法院得
逕依職權
為一造辯論判決
無待到場當事人聲請
判決書製作簡化
434省略
I 事實理由
得合併記載
引用當事人
書狀
筆錄
其他文書
其要領
必要時
得以之作附件
II 宣示判決時命
將判決?的要領
主文
事實
理由
記於言辯筆錄
送達
與判決正本同效
正本/節本
準用230
不另做判決書
434-1僅記主文
宣示判決時
受不利判決人
2.捨棄上訴權
3.履行判決所命給付
當事人對訴標
1.捨棄/認諾
436實行
I 獨任法官前
II本章外,適用通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