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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起訴 (431準備書狀/答辯狀 (要件 (當事人對其 (聲明/主張的 (事實/證據)), 認為他造, 非有準備不能陳述), 方式 (應期日前提…
簡易起訴
428方式 :star:
II 得以言詞
內容
起訴/其他期日外
聲明/陳述
依據122
方式
法院書記前言詞
書記做成筆錄
代替書狀提出
I 書面
得僅表明
請求原因事實
244I 第2款所定
送達
429 I 被告送達
言詞辯論者
應將
筆錄
言辯日通知書
430應
表明
適用簡易訴程
記載
期日要帶證物
偕同舉證人到
一併送達被告
433證/鑑人送達
原則
得不送達通知書
依法院便宜法
電話/傳真等
但書
不於期日到
應送達通知書
429 II 就審期間
至少5日 :<3:
但書(不限)
急迫情形
431準備書狀/答辯狀
要件
認為他造
非有準備不能陳述
當事人對其
聲明/主張的
事實/證據
方式
應期日前提
答辯狀
準備書狀
通知他造
書面起訴
繕/(影)本
直接送達他造
言詞陳述
法院書記做筆錄
送達他造
原則
當事人不必提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