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國境執法 (國境安全執法over (:star::star:法理基礎 (權 彰顯國家主權, 秩 維護社會秩序, 安 防衛國家安全, 益…
國境執法
國境安全執法over
-
-
「國境管理」(Border Management)一直就是人口移動和移民事務中極為重要的一環。自911事件以降,國境管理單位所面臨的挑戰是前未見的,一方面必須面對恐怖主義威脅,有更嚴格的執行與整體性之回應,另一方面則必須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而對於人流與物流要有更具效率開放的管理機制。
【國境安檢執法依據】
(國境物流管理)
國安法第4條第1項
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其職權檢查入出境之旅客及其所攜帶之物件
【違反效果】 國安法第6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
國境人流管理over
在台灣地區國境人流管理之制度上,雖已有相當完備之法令,但若遇有人士以僞變造身分或持假證件申請來台,沒有做好源頭安全管理之作爲,仍然是防不慎防。處理問題之最佳方法,即使避免問題發生→『事前預防重於事後處置』之概念
國境人流管理四大階段over
1.入境前之身分審查
若要達到阻絕非法於境外,落實源頭安全管理,則要從入境前之身分審查階段做起。境外申請簽證,即屬源頭安全管理之作為。
2.入境時證照查驗
(移民法§4→未經查驗,不得入出國,並得依第§84→處1~5萬元罰鍰)
3.入境後之停居留管理
(移民法§71查察登記:對停留逾3個月、居留、永久居留之無戶國.外.大.港.澳實施查察登記
4.必要時之強制驅逐出國之出境手段
(移民法第36條參照)
5.目前內政部移民署亦成立「入出國查驗監控中心」,採用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為國境人流源頭安全管理之重要措施
:star:國境管理之強化與努力方向over
1. 精進國境線上之【面談審核機制】
藉由落實訓練、建立面談案件種類資料庫與資訊分享之標準作業程序,持續過濾虛偽結婚,非法工作、或其他與申請來臺事由不符之活動,兼顧人權維護與確保國家安全。
2.整合各國安系統間的【重要大陸人士資料庫】
為落實對於所謂「機敏人士」的管理,應儘速整合各國安系統之間的「重要大陸人士資料庫」,並落實在大陸人士管理機制之中,方能真正起到「管理」實效。
3.兩岸境管單位應【互設辦事處】,延伸境外國境管理
目前專業及商務人士來臺,均由我方先行發證後,再由陸方核發入臺證件,故我方往往需承擔大陸人士來臺的身分、事由等課責風險。推動兩岸境管單位互設辦事處,達到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之「源頭安全管理」,才是真正提升管理效能的根本之道。
4.【建立全球入出境之合作平臺】,如全球入境方案(Global Entry),誠有其時代之必要與需求性。截至目前爲止,各國入出境管理系統,在適用範圍上,大都僅限於少數國際機場或口岸,因此推廣到各個機場或口岸,乃各國未來應該努力追求之目標。
5.【建構情資導向之新警政策略】
此種機制可將國境線上及境內之、移民署、海巡署、調査局、勞動部及警察機關之執法能量進行整合,找出個別情資中共同之處並預測非法活動,進而研擬對策防制犯罪或恐怖活動,以建立預警機先之治安策略,發揮各單位相乘之效果。
國境管理面臨之挑戰
1.「境外管理」的風險控管機制未能完善建立
對於【大陸黨政軍機敏人士】,政府相關國安部門迄今未有整合性的管理系統,又如【大陸配偶】的管理機制,始終未能延伸到境外以過濾風險,而【專業人士】來臺的身份判別,卻始終必須由我方先行管控過濾等等,均導致事前的「 境外管理」 的風險控管機制未臻完善。
2. 境内「事後管理」的課責力道不足
現階段的管理機制多仍著重在事前的控管,較缺乏事後的課責,諸如對於【觀光脫團】、專業交流【身份不實】或社會交流的【虛偽關係】的事後懲處和政策嚇阻等,不足以達到風險預防的效果,致使「事後管理」的課責力道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