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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程終結 (425撤回聲請 (I意義 (調程終結前, 得撤回聲請, 調解聲請人), II 程序費用 (定負擔費用 (準用83 I), 得聲請退還…
調程終結
調解成立
效果
其
既判力
執行力
同效力
416I 訴訟上和解
380 I 確定判決
救濟 :red_flag:
方式
416II 起訴
#
撤銷調解
得撤銷原因
宣告調解無效
調解無效原因
416III 反訴
416III 合併
與原調解事件
提第三人撤銷訴訟
準用在416 I
第三人得提
416IV時間
準用500
但書
原因知悉在後
自知悉時算
原則
調解成立時算
30日內
不變期間
範圍
無效/撤銷原因
實體法上
訴訟法上
調解不成立
效果
生訴訟繫屬效
自原起訴時
結果
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
命為訴訟之辯論
按事件適用程序
法院
423 I 程序費用
(前)嗣後起訴
應做訴訟費
(後) 嗣後未起訴
聲請人負擔
425撤回聲請
I意義
調程終結前
得撤回聲請
調解聲請人
II 程序費用
定負擔費用
準用83 I
得聲請退還
繳納費用比例
I效果
經撤回
視為未聲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