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調解委員 (職權 (406-1 II先行調解 :star: (但書 (逕由法官行之 (兩造當事合意, 法官認適當)), 再報法官到), 定續行…
調解委員
406-2 I 列冊 :star:
地院應將管轄內
適任人選列冊
相關事項
司法院定
選定
行調程時
406-1 II 原則
地院列冊中
選1-3人
法官指定1人
主任調解委員
2人以上
例外
406-2 II 選列冊外的人
法官認必要
406-1 III 另選/依合意
對人選有異議
當事人
經兩造合意
職權
406-1 II先行調解 :star:
再報法官到
但書
逕由法官行之
兩造當事合意
法官認適當
定續行
407 I 期日 :star:
410處所
指揮調程 :star:
2人以上 407-1
選一主調委
指揮
410-1 認有406I各款
報請法官處理
酌定調解條款
要件
財產權爭議
兩造合意
由調委酌定條款
效力
程式
條款應
做成書面
記名年月日
或書記官
記明在調程筆錄
由調委簽名
經法官核定
視為調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