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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 (426保密義務 (who (法官, 書記官, 調解委員), why? (知悉他人秘密 (職務/業務上), 其他 (涉及個人隱私)),…
調解程序
426保密義務
who
法官
書記官
調解委員
why?
知悉他人秘密
職務/業務上
其他
涉及個人隱私
應保密
聽意見/調證據
得聽取? 陳述
其他關係人
知悉事件始末
具專門知識經驗
當事人
必要時
得由法官
調查證據
調解委員
409-1 暫時處置
I 方式
依當事人聲請
I 作為
內容
禁止他造
處分標的物
變更現狀
命為
一定行為
不行為
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
供擔保後行
救濟 :red_flag:
II 不得抗告
III 處置前
原則
應給當事人
陳述機會
但書
不給陳述
法院認不適當
經通知而不陳述
效力
409-1 IV經終結
當然失效
409-1 V無正當理由不從
法院得裁定
3萬↓罰鍰
VI 得抗告
IV 不得為 :red_cross:
執行名義
強制執行
407I期日指定 :
第一次
調解日
法院法官
職權指定
續行調解日
主任調解委員指定
#
調解委員指定
法官提方案
417要件
財產權爭議
不能合意+以甚接近
當事人
417方式
法官
應斟酌情形
以職權提
應送達
who
參調利關人
當事人
得10日內 :
不變期間
提異議
#
418效力
視調解成立
無異議
視調解不成立
有異議
當事人到場義務
當事人
409I前 無正當理由
不到場
法院得裁定
409II 得抗告
抗告中應停
3000以下罰鍰
409I 後 委任訴代
法院認有必要
得裁定命
當事人/法代到場
#
412第三人參加
要件
有利害關係
第三人
就調解事件
方式
法官
許可
得參加
得將事件通知
命其參加
406-1 執行(指揮) :star:
who
I 原則
簡易庭法官
移付調解
受命法官
受託法官
原法院
II方式
法官選任
調委1-3人
先調解→相當程度
再報請法官到
II 但書
得逕由法官行
當事人合意
法官認適當
410得不公開
調解處所
原則
法院
必要時
適當處所
應經法官許可
不得為裁判基礎
調解不成
陳述/讓步
當事人
勸導
調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