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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379筆錄 (IV視為和解成立 (10 日內 (和解內容, 成立日期), 書面通知 # (視為和解筆錄), 377-1.2), III…
和解
時機
380效力 :star:
I有既判力
=確定判決
V五編之一準用
和解筆錄後
提撤銷訴訟
為救濟
第三人
救濟
II請求繼續審判
原因
和解無效
和解得撤銷
方式
當事人聲請
30 日不變期間
原:和解成立日
例:自知悉時起
原因知悉在後
無效
撤銷
III應繳納
84II退還裁判費
應提書狀
TO受訴法院
應表明
和解+陳述
如何判決聲明
當事人+法代
原因+遵守期間證據
#
IV 500-502+506準用此項
380-1得為執行名義
未聲明事項和解成立
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
379筆錄
I 要件
試行和解成立
應作
II準用
212-129
III
和解成立日
10日內
正本送達
當事人
參加和解第三人
IV視為和解成立
377-1.2
10 日內
和解內容
成立日期
書面通知
#
視為和解筆錄
實體要件
須雙方讓步
須內容
可能
確定
合法
標的性質適合
有得自由處分權能
離婚之訴
X
確認婚姻成立?
否認子女
確認婚姻無效
公職員選罷
不生形成力
僅生協議分割
分割共有物
可加入和解
訴標以外法關係
380-1未聲明事項
377II 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