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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小額訴程 (-12一造不到場 (I 要件 (經合法通知 (II 通知書應記 (不到場效果)), 調解日不到場 (無正當理由), 調解日5日前)…
436小額訴程
-12一造不到場
I 作法
法院得
依聲請
命即訴訟辯論
依職權
一造辯論為判決
I 要件
調解日5日前
經合法通知
II 通知書應記
不到場效果
調解日不到場
無正當理由
I 前提
-8小額事件
依法應調解
變更/追加/反訴
-15 一審
原則
-8 範圍內
例外
得逾越
#
當事人合意續用小額
經法院認適當
-27 二審 :star:
不得 :red_cross:
-16一部請求 :star:
原則
不得為用小額
而一部請求
但書
已向法院陳明
餘額不另起訴
-20宣告假執行
時機
法院為
被告敗訴判決
處置
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19訴訟費確定
II得命當事人提
費用計算書
釋明費用文書
法院為訴費裁判
應確定費用額
-29不經言辯判決
小額二審
情形
兩造同意
足認上訴無理由
依上訴意旨
得不經言辯
-28提新攻防法 :star:
原則
二審不得提
但書
不能提出因
原法院違背法令
判決
-21免除部分
要件
法院命被告付
經原告同意
被告自動清償
一定期限內
判決
免除部分給付
-22應加金額
要件
法院依被告意
分期給付
緩期清償
處置
判決內定出
逾期不履行
應加金額
但不得逾
原判決金額
其價之1/3
-18記載 :star:
I
得謹記主文
必要時
有爭執事項
加記理由要領
II得記載於
訴狀
言詞起訴筆錄
III得表格化
司法院定
正本製作方式
格式
-26 I 誤用程序
要件
應用通常/簡易
一審用小額
處置--二審得
原則--III得不經言辯
發回原院
廢棄原判決
但書
合意者不在此限
II應予當事人陳述機會
兩造同意二審續用小額
應自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