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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變更追加 (意義 (其中之一, 有變更/追加, 訴之三要素), 要件 (例外 :check: (257同種訴程 (新與原訴, 須得行),…
訴--變更追加
意義
其中之一
有變更/追加
訴之三要素
要件
例外 :check:
事實言辯終結前為
須向原繫屬院
257同種訴程
新與原訴
須得行
須符255事由
257須非專屬他院 :star:
不得變更/追加
新訴專屬他院
原則 :red_cross:
起訴後不得
變更/追加他訴
255事由 :star:
程序
訴
書狀
訴之另一型態
應原告提訴狀
to 法院
言詞
言辯時為
應記於言辯筆錄
應將筆錄送達
他造不在場
預納裁判費
超過原訴
補繳超過部分
低於原訴
免繳
超收不退還
非屬此
256 :star:
訴標不變
補充/更正
事實/法律上陳述
攻/防方法變/追
三要素相同
補充/變更
事實/法律上陳述
未經被告同意
亦得提出
二審
446 I 原則
準用255
他造同意?
原則:check:
255I 7款
非他造同意
不得為
但書:!?:
255I 2-6款
效果
變更
合法時
原訴
視為
撤回
法院就
新訴審理
追加
訴之
合併
法院應就
訴之合併
規定審理
原+新訴依
473三審
I上訴聲明
不得變更/擴張
II 被上訴人
不得附帶上訴
裁判 :star:
258I准許
依255I 2-6款準
不得聲明不服
駁回
258I原則
不得聲明不服
以訴非變/無追之裁判
258II 聲請就追加裁判
原告
不備255
法院駁回追加裁定確定
原告
裁定確定後
10日內
聲請
就追加之訴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