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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原則--一事不再理 (種類 :<3: (31-1II不同審判權法院 (向普院 (更行起訴), 不得就同一事, 已繫不同審判權法院),…
起訴原則--一事不再理
種類 :<3:
400 I判決確定後
同訴標 :
更行起訴 :forbidden:
確定終局判決
有既判力
#
263II終局判決後
訴撤回
不得再提同一訴
31-1II不同審判權法院
不得就同一事
向普院
更行起訴
已繫不同審判權法院
253訴訟繫屬 :star:
已起訴事件
訴訟繫屬中
更行起訴
違反
#
效力
ˋ496I-12 得為再審事由
要件
就同訴標在前
得使用該判決
已有確定判決
方式
得以再審訴對
確定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
裁定駁回 :<3:
依249I七款
判斷 :<3:
同一事件說
訴之三要素
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
相同
相反
對同一標的
求正反判決
積極確認
消極確認
可以代用
當事人
實質上相同
形式上不同
相反
異其地位而言
相同
新同一事件說
無單一判斷標準
目的--減少
當事人勞費
訴訟經濟
司法資源耗費
裁判矛盾
紛爭解決一次性
結論
訴之三要素
不盡相同
可能為同一事件
不得重複起訴時
同一事件提訴
原告
訴之追加
被告
提反訴
限制
有既判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