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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訴之合併 (單純合併 (相互獨立 (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 原告主張2↑, 請法院全部裁判), 預備合併 :star: :<3: (要件…
客觀訴之合併
單純合併
原告主張2↑
相互獨立
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
請法院
全部
裁判
預備合併 :star: :<3:
要件
原→被主張2↑
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
排定先備位
請求須
性質不相容
不能併存
審理
受聲明順位拘束
法院應
原告聲明順序
依次審判
先位之訴
#
後位之訴
意義
因怕先位之訴
無理由
故同時提起
不能併存得他訴
248意義
同原告→同被告
在一訴程
提2↑權利主張
訴訟客體
複數
要件
248有管轄權
但書
不得行同種訴程 :red_cross:
原則
一訴有管轄權
不必全部
法院合併提起
得向其中
要件
同一被告
數宗訴訟
除專屬管轄
其中一訴
專屬他院管
:check:專屬管轄院提
:red_cross:無管轄提
同種程序 :check:
數訴均得行
原則 :red_cross:
人事訴程合併提他訴
例外 :check:
基礎事實相牽連
數家事事件
家事訴訟+家事非訟
得合併請求
向少年+家事法院
有家事訴訟管轄權
重疊/選擇合併
性質
主張數訴標
原告單一聲明
傳統理論才承認
恆發生請求競合場合
類型
請求裁判
全部
重疊合併
擇一
選擇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