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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安全 (人口販運over (人口販運罪之定義 (《人口販運防制法》§2
「係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基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
國土安全
人口販運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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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人口販運之定義
《人口販運防制法》§2
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or不知or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買賣、招募、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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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人口販運之定義
移民法第3條
「以買賣or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or摘取器官等為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or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容外國人、台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大、港、澳居民進入台灣地區or使之隱蔽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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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over
911事件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第1373號決議,呼籲各國緊急合作,預防及制止恐怖行動:
1.各國應在國內法中明確規定恐怖行動爲嚴重犯罪
2.加強情報交流、行政和司法事項合作
3.鼓勵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要求各國切斷恐怖主義團體之財源及後勤支援,共同合作防制恐怖行動
→立法制裁恐怖攻擊行動成為國際社會之共識
建議:
⊙1將反恐與國家綜合安全之需求納入政府改造方案
⊙2參考美國國土安全部之設置,推動國內公共安全機構重組改造
→有效整合國家安全資源&功能
⊙3 NOT強調快速立法,BUT應與現行法律一併檢視
→在達成制裁恐怖主義分子&維護國家安全之時,兼顧人權保障
⊙4理想過高or逾越人權保障之藩籬,恐非制定反恐法制之本旨
綜上所述,就我國現階段而言,釐定一個反恐專法,似乎未達到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之階段。故而,目前僅要在現有之法制基礎下,運用跨部會之臨時組織,以個案危機處理之模式加以處置,應屬最適宜之措施。
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之缺點:
⊙1恐怖事件處理之「緊急應變管理」&「災後事故處理」間之協調&
分工機制不明確
⊙2未規劃平時之資源管理&整備訓練
⊙3未規劃危機時之緊急應變&力量整合功能
⊙4對整體反恐工作,未能就恐怖攻擊對國家安全之影響,
作嚴肅深入之審慎思考
⊙5未明確規範主管機關為何
⊙6其中顯有許多不當類比模式,恐有侵犯人權之虞
孤狼恐怖攻擊防制
2012 年4 月,「歐洲警察組織」(EUROPOL)的恐怖主義情勢評估報告指出,來自「單獨行為者」(lone actors)與小團體的嚴重威脅已不斷的增加,且警告彼等的激進化可能是透過網路,也可能是受到蓋達組織核心與其分支之鼓吹。
:star:
1.以【壓制行動】回應獨狼式恐怖攻擊
政府反制恐怖主義,一般是採行【壓制因應】(repressive responses)的策略,亦即刑事司法模式與戰爭模式。
就【刑事司法模式】言,恐怖主義被視為是犯罪,且警察負主回應恐怖主義的責任,並要依於法治而進行犯罪起訴與懲罰;在刑事司法模式中,『法治』是最高的要求
【戰爭模式】則視恐怖主義為革命戰爭的行動,強調軍方的責任,並使用特種部隊進行報復性打擊。在戰爭模式中,『戰爭規則』是凌駕於一切之上的。
2. 【要有處理的明確法律依據】
處理獨狼式恐怖分子雖可能及於恐怖主義犯罪活動之國際法律架構,但主要仍是在現存的國內法律範疇之下。例如2004 年的《美國愛國者法》(USA Patriot Act)亦有擴大授權處理獨狼的四年期定期檢討的落日條款。
3. 透過社群網絡與成長脈絡【蒐集威脅預警情資】
獨狼有許多共通性,例如對於極端主義運動有某種程度的認同與承諾,因此其激進化的發生是有跡可循的。由於與相關社群接觸常是情治單位蒐集威脅預警情資主要關鍵,因此,調查單位與獨狼生活的社群在平時就必須有更佳的合作。同時,應該針對父母及學校中一些可以追尋其脈絡的警示計劃,運作一個針對性的道德上警覺之常態性提示。
4. 【和解回應】
針對獨狼理念的訴求處理,一般常有【和解回應】(reconciliatory response)之設計,又可分為短期與長期的兩種作法。
就【短期】言,要思考如何因應立即的需求,前提是所提出的是合理與具體的要求,而盼能結束一種特定的恐怖主義事件或是運動, :tada:例如經由大眾媒體刊載獨狼的聲明等。
就【長期】言,需減緩一些造成不滿的根源及造成溫和支持者走向極端要素之功能。所採取的方法,:tada:例如經由社會改革而使恐怖分子的目標受限或是走向合理與具體,並相對的使政府得到更廣的支持。
5. 【隱蔽處理】
反恐之情報與調查人員要隱蔽而非搖旗納喊的處理獨狼,以預防可能對社會產生之恐懼與混亂。
也就是要如何更有效的回應獨狼式恐怖分子之威脅,同時不使社會產生恐懼;或是不會進一步使那些已經疏離的易受影響者,更走向暴力激進化,此部分亦是政府的最大挑戰。
【結論】
政府處理獨狼式恐怖分子之問題,有所謂的「壓制行動」,例如犯罪調查、增加安全與監視等。但是必須承認,此等執法的解決方案本身仍是不完善的,因而亦有所謂「和解回應」而希望與「壓制行動」配合,俾能達成更佳的因應效果。104外事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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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互助over
國際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之型態
1.引渡:將犯人由某國移至他國而接受審判
2.狹義刑事司法互助:文書送達、訊問證人、移交證物
3.刑事追訴權之移轉管轄:係將對於被告之刑事追訴權移轉與他國行使
4.外國刑事判決之承認&執行:代為執行罰金刑&沒收犯罪所得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原則
恪遵「平等互惠」及「人權保
障」原則,並在具體個案上斟酌採用「雙重犯罪」原則、
「特定性」原則、「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輕」原則
及「政治犯、軍事犯及本地居民不引渡」原則,以共同
懲治、打擊犯罪為目標,追求雙贏之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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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over
:star:恐怖主義國際合作
美國與英國、德國、荷蘭、巴拿馬、南韓、墨西哥、紐西蘭等國簽署合作之【全球入境方案】(Global Entry),集中精力與時間於有潛在危機的人流或物流之查察上,提高執勤效率。是一個很適合全球發展的入出境國際合作之系統,值得研究者之關注與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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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一名沙烏地阿拉伯籍男子從中國大陸上海搭機飛抵高雄小港機場,遭我移民官發現其爲列管之國際恐怖分子而遣送離境。
本案係因我國與美國早於2011年簽訂【恐怖分子篩濾資訊交換協議】,得以互相交換恐怖分子名單,並和我2012年啓用的【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結合篩濾,方得阻絕恐怖分子於境外。
在國境人流管理與反恐合作方面,移民署透過執法交流及情資共用,提升跨境犯罪查緝力道,蒐集國際恐怖分子名單,與「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詳加比對通報,至2014年已函送52人涉嫌國際恐怖活動,並由政府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列爲禁止入國管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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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
2015年巴黎恐攻後,美國總統歐巴馬在馬來西亞的東協峰會上,點名臺灣為美國在亞太對抗『伊斯蘭國』的盟員之一。不久後,我國國旗赫然出現於『伊斯蘭國』影片《永不停歇》中,與其他59個反恐聯盟國家並列,乍然間,臺灣成為『伊斯蘭國』可能的攻擊對象之一。
:star: 911事件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通過第1373號決議,呼籲各國緊急合作,預防及制止恐怖行動:
1.各國應在國內法中明
確【規定恐怖行動爲嚴重犯罪】
2.加強【情報交流、
行政和司法事項合作】
3.鼓勵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
要求各國【切斷恐怖主義團體
之財源及後勤支援】,共同合作
防制恐怖行動
:star:反恐策略
(一)蒐集恐怖主義活動情報,建立資料庫
應於平時充分蒐集恐怖主義之組織、類型、活動方式等相關資訊,以便相關單位對恐怖主義有充分之了解,進而更精確的評估並規劃對抗之作為。其次,宜召集各相關情治單位,就可能招致攻擊或破壞之目標,進行普查與事前之整備
(二)各級政府盡力反恐危機管理機制
1.恐怖危機爆發前:
(1)設置恐怖主義危機知識庫
(2)釐訂對應劇本與措施
(3)建立危機處理計畫
2.恐怖危機爆發時:
(1)成立恐怖危機指揮中心
(2)建立恐怖危機資源管理系統/情境監測系統
3.恐怖危機解除後:
(1) 加速復原工作並管制進度
(2) 檢討恐怖危機發生原因,作為恐怖危機管理改進之參考
(三)參與國際警政組織,加強反恐情報與技術交流
我國國情特殊,諸多國際會議未能正式參與,可以觀察會員等身分參與國際活動,建立起反恐之非正式溝通聯繫管道,並獲得對抗恐怖主義之先進觀念與作法。
在國境人流管理與反恐合作方面,移民署透過執法交流及情資共用,提升跨境犯罪查緝力道,蒐集國際恐怖分子名單,與「航前旅客資訊系統」(APIS)詳加比對通報,至2014年已函送52人涉嫌國際恐怖活動,並由政府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列爲禁止入國管制對象。
國際刑警組織over
「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是全球最知名、規模最大的國際警察合作組織。創立於1923年,其宗旨爲促進跨國執法合作,防制跨國犯罪。
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透過「通報系統」在各會員國間傳遞犯罪情資,舉凡失蹤人口、不明屍體、重大罪犯及犯罪手法等訊息。
:star:國際刑警組織之運作
秘書處設於法國里昂,在全球設有7個區域辦公室,並在聯合國及歐盟派駐特別代表。國家中央局爲該組織於各會員國指定的聯絡點,與秘書處、區域辦公室和其他需要協助的會員國進行情資交換,以協助跨國犯罪偵查與逮捕嫌犯。
:star:國際刑警組織之功能
1. I-24/7全球警務通信系統
I-24/7可提供B2B(Business-to-Business)的連接方式,使會員國能透過網路及資料庫提供全球執法機構即時,便利且安全的通訊服務,進一步擴大情資交換的功能。
2. 情資蒐集
近期國際刑警組織所推動的「聯合計畫」,對於涉及恐怖主義敏感情資的有關案件,情資蒐集仍是相當有效的,在許多犯罪領域的問題處理上,建立了不少成功先例。
3. 串聯區域警務合作
國際刑警組織以B2B(國家中央局對國家中央局)的方式連接各國資料庫,可讓使用者搜尋自己國家和全球其他國家的資料庫,好讓彼此的全球性目標得以互補,避免資源浪費,更可將各區域性組織整合成爲一個全球網絡。
歐盟警察組織over
歐盟警察組織成立於1991年,是一個國際執法的協調機構
該組織在本質上可分爲兩個部分,
一部分是由【一系列獨立但彼此相關的辦公室】所組成,這些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是從27個歐盟成員國派來的執法人員。他們依據各國法律進行工作並且接受原籍國的管理,大部分歐盟警察組織所策動的〝執法行動及情資交換〞是由他們負責的。
另一部分,則是由【秘書及支援性功能的單位】所組成,其中設有針對〝毒品、人口販運、移民走私、高科技犯罪、恐怖主義及金融犯罪〞等專責單位。
歐盟警察組織也是防制僞造歐幣的歐洲中央單位,與歐洲中央銀行密切合作。
:star:歐盟警察組織之主要任務
一.犯罪情資的蒐集與分析
【歐盟警察組織情資系統】(EIS),為情資的儲存及控管中心,蒐集及儲存各成員國與歐盟警察組織行動相關的情資,該系統被視爲歐盟警察組織公約及歐盟警察合作精神得以實踐的關鍵。所傳遞的信息內容只有發送者與接收者有權查看,系統會詳細記錄每件傳遞信息的類型及發送、接收時間等管理資訊。每則新增的犯罪情資主題都會有個別的序號,該主題之後的所有傳遞信息都會記錄在該序號下,每件信息也會自動編上日期與時間,若協助請求未被答覆,系統會在寄件方與收件方的電子信箱內保持該信息,以便雙方採取後續行動。
二.培訓與實務推廣
歐盟警察組織也是一個受歡迎且方便的舉辦活動平臺,諸如辦理【犯罪防制實務會議及學術研討會】,提供專家學者建立合作關係與知識交流的機會。此外,歐盟警察組織也辦理專業培訓活動,尤其在【犯罪分析及瓦解製毒工廠】等方面有卓越的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