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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辯筆錄 (212程序應記 (四、到場人姓名 (法代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 訴代, 當事人, 輔佐人其他經通知, 其他經通知), 二、姓名…
言辯筆錄
簡介
who? :silhouette:
法院書記官
what :pen:
言辯進行
要領
#
其他法定事項
when? :
於期日
212程序應記
一、辯論年/月/日/處
三、訴訟事件
二、姓名
法官/書記官/通譯
四、到場人姓名
法代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
訴代
當事人
輔佐人其他經通知
其他經通知
辯論公開?
不公開
理由
213實質應記
I事項
三、規定應記
聲明
陳述
四、
結果
勘驗
陳述
證/鑑人
二、
違背訴程
異議
證據
聲明
捨棄
五、不作裁判書附卷之裁判。
一、訴訟標的
認諾
自認
捨棄
六、裁判宣示
II其他
審判長得命記
重要聲明/陳述
當事人所為
不為聲明或陳述
經曉諭
213-1輔助設備
依據
聲明
職權
設備
錄音機
其他
規則訂定
司法院
216II異議
關係人
前段
法院書記得
#
更正
補充
後段
應更/補者
限異議正當者
異議不當
應附記異議
得依240II
向所屬法院
提異議
216I朗讀/閱覽
依聲請
於法庭
向關係人
朗讀
令其閱讀
what
筆錄
213I 1-4
218增刪
原則
不得 :red_cross:
挖補 :
塗改
有增刪應
記明字數
存留字跡
刪除處
蓋章
217簽名 :star:
原則
審判長+
法院書記
特殊
審判長 :green_cross:
#
:
資深陪席法官 :green_cross:
#
書記官 :green_cross:
#
審判長/法官
均應附記事由
219效力 :star:
言辯程序遵守
筆錄證之
215附卷文書
與記筆錄同效
筆錄內引用附卷
引用附卷文書
表示為附件者
214
內容
言辯記書狀
陳述
聲明
WHO
審判長
認適當得命
法院書記
書狀附筆錄
記載事由
筆錄內
WHEN
當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