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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明權(闡明義務) : (203闡明/確定訴關得 (二、命當事人提 (其他文書、物件。, 圖案, 外國文文書之譯本, 表冊),…
闡明權(闡明義務) :
203闡明/確定訴關得
四、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
勘驗
鑑定
囑託機關/團體調查
三、當事人/第三人提
文書、物件
暫留置法院
二、命當事人提
其他文書、物件。
圖案
外國文文書之譯本
表冊
一、命本人到場
法代
當事人
199 :star:
意義
II應向當事人發問/曉諭
敘明/補充
令事實/法律上
其他必要聲明/陳述
聲明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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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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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應令當事人
事實/法律
適當完全辯論
就訴訟關係
who?
審判長
III陪席法官
告明審判長後
又稱
實質訴訟指揮
199-1
II
審判長應闡明
主張有?事由
妨礙原告請求
消滅
究為
防禦方法
提反訴有疑義
I審判長應曉諭/敘明/補充
原告聲明+事實陳述
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
468違背
WHO?
審判長
效果
判決違背法令
訴訟程序
重大瑕疵
當事人
得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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