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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先行 (意義 (再指定言辯 (期日, 準備期日), 兩造提/交換 (書狀 (一定程度)), 法院暫不定言辯期日, 先書後會), 268-1…
書狀先行
意義
再指定言辯
期日
準備期日
兩造提/交換
書狀
一定程度
法院暫不定言辯期日
先書後會
268-1
I依267.268後
I誰訂?
審判長
受命法官
I定期日
言辯期日
準備程序期日
II期日前
整理
協議簡化爭點
III命提摘要
書狀
IV原則
簡明文字
逐項分段
不得概括引用
原書狀陳述
原言詞陳述
要件
審判長
得定期間
必要時
當事人
類型
267交換書狀
I 當事人間
已定言辯期
應5日前
最遲
未定言辯期
通知原告
繕/影本
被告收訴狀後
10日內
提答辯狀
TO 法院
有答辯必要
III再主張/答辯
當事人收受5日內
提法院
通知他造
繕/影本
3日內
已定言辯日
II應通知未記
應通知他造
未記載於
書狀
答辯狀
應必要期間內
準備該事項
他造
已定言辯日
5日前
最遲
提準備書狀
記載事項
III再主張/答辯
當事人收受5日內
提法院
通知他造
繕/影本
3日內
已定言辯日
TO 法院
通知他造
繕/影本
268命題書狀
審判長
認言辯備未充足
得定期間命
當事人依265-267
提書/答辯狀
記載完全的
表/聲明所用證據
就特定事項
功能
期日前
了解案情
簡化爭點
促程序進行
充實審理
充分準備言辯
審理集中化
未提的效力
268-2 I命說明理由
未依267/268提
書狀
聲明證據
法院
依聲請
依職權
以書狀
268-2 II未說明
準用276
失效權
準備程序
斟酌
判決時
全辯論意旨